支出使用信用卡、會員卡規定:
by 蔡玫瑛, 2017-10-11 15:11, 人氣(469)
使用信用卡、會員卡規定:
行政院主計處96.2.1處會字第0960000691號函說明六(略):機關辦理採購及機關同仁因公務需要,以個人信用卡支付款項之處理原則:
(一)各機關採購仍應集中由採購單位負責辦理,由機關直接支付予廠商,或以政府採購卡支付。對於非專任採購業務人員而經常辦理採購事項者,應以政府採購卡支付相關款項。
(二)員工出差旅費、辦理員工自強活動及特別費,得以個人信用卡刷卡方式辦理支付。但政府訂有共同供應契約者,得依各該契約規定辦理。
(三)其餘支出事項,原則上仍依一般付款程序辦理,若屬零星支出,應儘量以零用金支付。惟機關同仁因公務上有臨時需要,在不違反政府採購法機關採購規定下,經其主管審度實情核准者,同意得以個人信用卡刷卡方式辦理支付;此項作法,仍俟實施一段時間後,視實際狀況予以檢討。
依據法務部廉政署函:有關人員使用會員卡採購公物,私吞累積支紅利點數,是否涉及取得不正利益之補充說明。來文說明三(略):
(一)機關專責採購或經常辦理採購事項之人員如長年以個人信用卡或會員卡購物或支付各項費用,因非其個人購物,而是為機關購物或支付費用,所得紅利點數字應歸機關所有,不能獨得。
(二)機關同仁如因公務需要,以個人信用卡支付款項,......詳請參照行政院主計總處96.2.1處快三字第0960000691號函說明六辦理。
綜上二函釋,得以使用信用卡支付者限三項:
1.員工出差費(如住宿費.交通費)
2.辦理員工自強活動
3.特別費
但政府訂有共同供應契約者,得依各該契約規定辦理。
另機關同仁因公務上有臨時需要,在不違反政府採購法機關採購規定下,經其主管審度實情核准者,同意得以個人信用卡刷卡方式辦理支付...。應附簽案敘明原因,並視實際狀況檢討改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