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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榮女中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by 蔡玫瑛, 2017-09-07 09:00, 人氣(418)

台南市私立長榮女子高級中學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1040626 103學年第二學期末校務會議修定版

一、本要點係依據10377日院授主忠字第10301001699號函修訂之「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及「臺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並參酌本校經費情形訂定之。

二、本校教職員工、學生,因公出差或參加訓練講習支給差旅費,均按本要點辦理。

三、長榮女中國內出差旅費報支標準表

費 用 別

職 務 等 級

住宿費

一日雜費(半日)

交通費

簡任

1,800(檢據者)

400(200)

n按差旅費報支規定報支

900(未檢據者)

荐任、委任

1,600(檢據者)

800(未檢據者)

技工工友

1,600(檢據者)

800(未檢據者)

學生

1,000(需檢據)

膳費

早餐:40
午晚餐:80
(需檢據)                

四、差旅費報支規定:

1.教職員工及學生搭乘火車以『自強號』為上限檢據核實報支。

2.學生限搭乘火車或汽車,交通費不得報支高鐵。

3.台中以北因會議時間較早或其他特殊原因需搭乘高鐵者,需於事前經主管及校長核准後,以標準座艙及一趟為原則檢據核實報支。

4.桃園以北、台東、花蓮、宜蘭及外島等路途較遠,得前一天起程,應事前向單位主管報備,經校長核准始得報支若有住宿費者交通費至多以自強號票價報支

5.駕駛自用汽車、機車者得按同路段客運或自強號列車票價報支交通費,但不得另行報支油料、停車及過路等費用,如發生事故亦不得報支公款修理。

6.領有免費票、搭乘便車或承辦單位提供專車者,不得報支交通費。

7.不得報支搭乘計程車之費用

8.5公里以內之短程出差,不得報支雜費及交通費

10.出差地點距離學校5公里以上30公里以內(北上至隆田、南下至橋頭)以短程報支,其交通費核實報支,雜費為一半

11.住宿費得檢據並在規定數額內核實列支,未檢據者但確實有住宿者,得按規定數額二分之一報支,學生報支住宿費一律需檢據;住宿於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提供之免費宿舍者,不得報支住宿費

12.學生『公差得報支交通費、住宿費及早午晚餐之膳費,不另支給雜費,學生差旅費之報支:應先行簽准,如有住宿事實,以4人一間為原則主辦單位、住宿飯店供若有供餐則視同供膳,若無供膳則可報支未供膳之三餐,當天來回僅能報支午餐及晚餐以上報支均需檢附單據憑證

13.自行報名而非由學校派遣之訓練及各項研習會等,不得報支差旅費;教師參加公民營訓練,僅能報支交通費

 

五、差旅費報支注意事項:

1.出差日期期間行程經核定後,出差人不得擅自更改,如有特殊情形必須變更時應陳報主管及校長核准。

2.出差事竣後,應於15日內依據上列標準填具出差旅費報告表(出差單),並檢附各項單據憑證,經單位主管核章後,送人事室簽證,經會計室審核,陳報校長核定。

六、本要點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如有未盡事宜,悉依行政院頒布之「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及「臺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相關規定辦理。